原审审理查明:2016年7月25日,原告与被告刘XX签订了一份《【A】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》,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贷款,贷款用途为家装,贷款额度为200000元,借款使用...查看详情 >>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陈XX、陈XX系同村同宗关系,陈XX系陈XX的长辈。证人陈X1、陈X2均与陈XX系宗亲关系,且更亲一些。1997年,陈XX在原××××套住房空闲,另在山后三路盖有...查看详情 >>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:2018年5月之前,案外人杨XX承租了郑XX所有的位于孝孝感市XX街××号屋进行经营。因杨XX经营状况不好,其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李XX经营。2017年5月8日,...查看详情 >>
事实如下:2013年10月17日,被告A因超市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,双方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,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(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止),利率...查看详情 >>
事实如下:2014年3月21日,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,约定按月息3%支付利息,期间支付了部分利息,2015年4月21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据确认借款本金40万元,欠利息10.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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